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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来源:极目新闻、中国青年报、上海法治报。近日,四川广元市旺苍县的一名网友通过“四川省网上群众工作平台——询问四川政府”举报,自己不喜欢“立春”这个名字,曾四次到派出所报案。他两次提交申请材料要求改名,均被旺苍县公安局拒绝。 “工作人员说我的名字没有歧义,又不是我,他怎么知道我的感受?”该网友抱怨说,她从小就因为名字而被很多人辱骂,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和心理伤害。旺苍县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,目前更名事宜正在按照规定办理中。公安局再次联系该网友,要求其补充医院出具的相关精神证明,以证明其患有精神疾病。他的原名给他造成了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。该网友完成信息填写后,批准了自己的更名申请。该网友表示,他不喜欢“李春”这个名字,相信很多人都明白——这个词在很多文学作品和影视剧中常常与浪漫的地方联系在一起。不难想象潜在的语义关联给相关各方带来的问题。也许有人会说,何必在意别人的看法呢?但不建议别人不要在意别人的痛苦。恐怕普通雅利安人很难培养出这样一颗“坚强的心”。而且,为什么人要为了一个名字而承受这么大的压力呢?不想被人冷嘲热讽和误解,想要改名,这是一个完全合理的要求,也是人性。姓名权应当是公民的基本人权。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背离公共秩序和良好礼仪,一个人想改名有什么错呢?然而这位网友却遇到了很多阻力。即使他在政治平台上抱怨,他仍然必须提供精神损害证明才能更改名字。人是不是得被冒犯到生病了才有资格把名字改成不尴尬的名字?这太荒谬了。 《民法典》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,有权依法决定、使用、改变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。这意味着公民申请合法姓名变更不应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。 “李春”这个名字是否含糊不清,是否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礼仪,是否给当事人造成麻烦,不应留给工作人员主观判断,也不应作为拒绝的“挡箭牌”。唱歌来改变名字。当地警方:“老人原则上不准改名。”当地公安部门声称是按规定行事,但这个假设又是事实。四川省2018年出台的《省公安厅户口管理条例(试行)》白纸黑字规定:老年人原则上不准改名。只有父母离婚或者结婚的未成年子女,其名字或者名字的同音字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礼仪的,经户政机关认定后,可以变更姓名。这不是完全违反民法吗?民法典这么大的法律,地方性法规怎么能凌驾于它之上呢?当执法人员机械地套用地方性法规执行任务、无视法律精神时,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得不到解释。这不是一个变态要约案例被拒绝d 多次更改姓名。据此前报道,一名姓苟的女子,受“现名谐音歧义,影响工作和生活”的影响,她想将姓苟改姓靖,但多次遭到拒绝。公安局认为,光是谐音歧义并不属于“其他不违反秩序和良好礼仪的正当理由。宣武十令”,13个月内提交了11次改名申请,公安机关居然3次批准了他的改名申请,浪费了行政资源,扰乱了户籍管理。必要时被拒绝也没关系,如果查出来了,可以重新申请。“遗嘱里可以改名吗?”律师解读 北京德和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力红表示,名字是社交中个人身份的重要标志。更改名称中的意志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,影响社会变迁。规定:“自然人享有姓名权,有权依法决定、使用、改变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,但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风尚。”姓名权包括独立姓名权、改变姓名权、使用姓名权,但并非完全无限制。公民申请更名,首先要遵守道德规范;公共秩序、行为被视为坚定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》表示。提起行政诉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