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省光山县的刘某、吴某看到某“芪草黄精植物饮料”的保健功效广告,便将其包装成“药品”,高价出售。
两人招募人员,在网上搜索相关“宣传手法”,制作虚假宣传图片,并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了许多就特定疾病进行咨询的人的信息。
准备好后,两人安排人联系购买药品或通过网络咨询疾病的人,谎称公司有专业医生,可以治病;然后,其他人冒充医生根据“沟通技巧”与受害者进行交流,通过特定软件诱骗受害者订购自己的产品,销售价格几乎是产品原价的十倍;此外,还提供“售后服务”。
最后y,经消费者举报,刘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,涉案金额共计637万余元。随后,刘某等人因诈骗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罪被告上法庭。
但刘某表示,虽然他夸大了宣传效果,但他却将产品出售,不能认定为欺诈。多数属于虚假广告罪,处罚较轻,甚至属于行政违法行为。
那么,两人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呢?
目前,网络销售中存在不少虚假广告。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如何认定?
谈案例、谈法律,本期《论据》聚焦网购虚假宣传。 (金鑫) Copyright © 2024-2026 985猎奇研究所最新版-今日吃瓜热门盘点-每日吃瓜校园大赛 版权所有